(2015)庐执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全棂与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全棂,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全棂,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晋安区。被执行人: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童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全棂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面对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83836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