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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与上海显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上海显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38号原告: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曹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凯瑞,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显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蒋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国法,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今上显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显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以65万元采购被告的供药管道系统,以20万元采购被告的离心过滤机。合同同时约定:被告提供的离心过滤机须于2013年7月10日前交货并可投入过滤使用,过滤机到货后15天内,由卖方支付合约款的30%,调试验收后正常使用运行6个月,并且验收合格后,卖方另支付合约款的65%。合同签订后,被告直到2013年11月26日才将离心过滤机安装完工,设备正式运行后,经6个月的运行验证,发现离心过滤机不合格,被告也曾表示为原告更换新的过滤器,可至今仍未更换。因被告提供的离心过滤机不合格,双方经协商已经将原告支付的离心过滤器价款作为支付采购被告的供药管道系统价款。另外,被告提供的供药管道系统也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既不维修也不承担相关费用。综上,被告提供的离心过滤机经运行验证不合格,且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未采取使设备达到合格的措施,因此原告有权部分解除采购合同,即对离心过滤机予以退货,并不支付货款20万元,被告逾期供货按照合同约定因承担不超过合同相关金额5%的违约金4.25万元。被告不履行维修责任,原告自行维修后,尚有部分不能自行维修,导致设备不能正常发挥功能,依照合同约定因承担不超过合同相关金额10%的违约金8.5万元。现提起诉讼,请求1、部分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即要求对采购合同中的离心过滤机予以退货,并扣除应付货款20万;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25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不履行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责任违约金8.5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中立案过程中,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采购合同已在(2014)淮民二初字第00295判决书中进行了判决,由于当时的被告(即本案原告)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件在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本案原告又以双方的采购合同提起买卖纠纷的诉讼,因(2014)年淮民二初字第00295号案件终审判决未决,本案进行了中止审理,现本院审理的(2014)年淮民二初字第00295号案件的终审判决已判,且案件的被告(本案原告)已按照双方的采购合同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法律规定: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以同一案由起诉的,原告应申请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徽今上显示玻璃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晓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