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4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张占虎犯设施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占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4887号罪犯张占虎,男,汉族,1976年9月2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萧刑初字第001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占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案经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2)宿中刑终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占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在本院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建红、李敏金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王光为、葛世刚,罪犯江伟、证人赵军等到庭参加了庭审,人大代表肖治国参加旁听。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占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占虎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占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张占虎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罪犯张占虎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张占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占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