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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汀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蔡世新与王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蔡世新,男,1966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王灶金,男,1967年5月2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4)汀民初字第305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蔡世新与被执行人王灶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50000元及利息,现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汀执字第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