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8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8649号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乙12号院1号楼21层2512,注册号:110108004378782。法定代表人:余林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孟辉,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2号楼10层10029号,实际经营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甲18号院C座5层西侧,注册号:110000005284141。法定代表人:焦青,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渝英,女。委托代理人:李亚茹,女。原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消防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坤长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联消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岩及被告中坤长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渝英、李亚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联消防公司诉称:2013年3月6日,双方就大钟寺中坤广场东区防火卷帘及消防系统零星维修工程签订施工合同,我公司负责大钟寺中坤广场东区防火卷帘门等设备设施更换维修及调试工作,约定待全部工程完工后,最终工程款依据实际工程量据实结算。我公司已依约完成全部工程。2014年4月30日,双方就该工程进行结算,最终确定结算金额为856051元;后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中坤长业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支付工程款,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诉讼请求:请求中坤长业公司支付我公司拖欠的工程款85605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中坤长业公司辩称:认可欠款事实,现在公司经营困难,没有能力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中联消防公司(乙方)与中坤长业公司(甲方)签订了《大钟寺中坤广场东区防火卷帘及消防系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海淀区大钟寺中坤广场东区防火卷帘及消防系统零星维修工程,合同总额暂估80万元,工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合同签订后,中联消防公司履行了施工义务。2014年4月,双方就该工程签订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造价为856051元。中坤长业公司至今未支付该笔工程款。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合同、结算协议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坤长业公司欠付中联消防公司剩余工程款856051应予支付。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八十五万六千零五十一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八十元(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中坤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唐 铸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梦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