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国欣与王超丰、王声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欣,王超丰,王声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欣,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郭文进,福建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超丰,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王声转,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欣与被执行人王超丰、王声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5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超丰、王声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超丰、王声转支付申请执行人吴国欣25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执行费6350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王超丰、王声转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依职权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又向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南安市房管处、南安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查询,亦查无被执行人王超丰、王声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景山审判员 潘阿瑶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