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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5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全成与杨士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全成,杨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506-1号申请执行人黄全成。委托代理人方学爱。被执行人杨士东。申请执行人黄全成与被执行人杨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0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13.27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6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杨士东所有的坐落于城市综合体安置楼的拆迁安置房二套,但该房产暂不宜处置。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