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某、施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吴某,施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吴某。被执行人施某。本院在执行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吴某、施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青执恢字第40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者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