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行审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与陈周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陈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三行审字第400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虞彦龙。被执行人陈周华,农民。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周华非法占用土地一案作出的台土资监[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内容是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台土资监[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即拆除陈周华在非法占用的三门县海游街道城南村29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即拆除陈周华在非法占用的294.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海游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周 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