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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执行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廖炎寿与廖清海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廖炎寿,廖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杭执行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廖炎寿,男,住上杭县。被执行人廖清海,男,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廖炎寿和被执行人廖清海人格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廖清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清海所有的银行存款14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蓝树高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玉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