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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堂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普与张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普,张德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堂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赵普,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委托代理人邓太平,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明,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原告赵普诉被告张德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小川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普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赵普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