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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延新与朱贵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新,朱贵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69号原告王延新。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贵业。委托代理人包健。原告王延新诉被告朱贵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延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延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延新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利审 判 员  张宏波人民陪审员  薛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