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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53号原告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汽配城C区二栋1045号。法定代表人邓维权,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东风特汽院内(白浪中路51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兰,系公司董事长。原告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25127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人李亚玲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32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垲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扣押被告十堰翰鸿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价值251270元的财产。二、查封、扣押李亚玲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二堰街办人民南路32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恒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