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与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商初字第28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住所地为汶上县圣泽大街西段196号,组织机构代码为86632052-3。代表人张艳梅,行长。委托代理人任玉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职工。被告田卫强,男,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王艳萍,女,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汶上县。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为370800228085618,住所地为济宁市市中区建设路。法定代表人赵洪对,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与被告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玉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诉称,2008年田卫强在原告处贷款金额为20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田卫强至起诉之日已拖欠借款本息278天,已构成根本违约。田卫强和王艳萍是夫妻关系,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田卫强、王艳萍偿还借款本金102701.90元及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方负担。被告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与被告田卫强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同日,原告与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2008年12月9日,被告田卫强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0年,到期日为2018年12月9日,借款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4.335‰,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满后二年。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已经将该笔贷款20万元支付到借款人田卫强及原告均同意的济宁市汇丰置业有限公司在原告处开设的账户。截止至2015年6月26日,被告共拖欠借款本金102701.90元,利息6727.43元。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王艳萍和田卫强身份证和结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卡、个人贷款凭证等证据为证,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田卫强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原告与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因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田卫强拖欠借款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可以按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还款责任,并可以要求被告还清全部借款本息;王艳萍和田卫强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其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艳萍亦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田卫强和王艳萍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2701.90元及其利息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田卫强和王艳萍偿还借款本金102701.90元及相应利息以及由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卫强和王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借款本金102701.90元及相应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生效应清偿之日止),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卫强和王艳萍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由被告田卫强、王艳萍、济宁瑞嘉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部分,待执行完毕后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义林审判员 高玉环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骏第4页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