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秦光华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光华,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初字第00566号原告(反诉被告)秦光华,驾驶员。委托代理人王海良,钟祥市安陆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湖东路特2号临。法定代表人乔亮,处长。委托代理人姚春华、杨哲文,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光华诉被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案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诉反诉被告秦光华财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秦光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于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均以双方诉争的纠纷已达成协议,自愿放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及反诉。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秦光华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秦光华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0元,由原告秦光华负担(已缴纳);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随岳高速公路管理处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丁友君人民陪审员 董邦才人民陪审员 宋伏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 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