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徽建与谭荣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徽建,谭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姚徽建。被执行人谭荣清。姚徽建申请执行谭荣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张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姚徽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24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83元,执行费50元,共计6573元。因被执行人谭荣清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荣清存款6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