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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徽建与谭荣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徽建,谭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张湾执恢字第00041-1号申请执行人姚徽建。被执行人谭荣清。姚徽建申请执行谭荣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张民一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姚徽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本金4240元,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283元,执行费50元,共计6573元。因被执行人谭荣清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荣清存款65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怀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