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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绿之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保字第4号申请人郭永和,男,1966年10月28日生。被申请人卢氏县绿之源特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锋,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国锋,男,1972年4月12日生。申请人郭永和因借款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卢氏县绿之源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卢氏县绿之源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氏支行银行账号为1713022009045060332内的存款在76.5万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支付。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文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帅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