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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李娟娟与舒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娟,舒仕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21号原告李娟娟,女,1985年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舒仕刚,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诉原告李娟娟诉被告舒仕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娟娟现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娟娟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