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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立存与邵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存,邵原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杨立存,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邵原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存诉被告邵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立存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