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立存与邵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存,邵原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267号原告杨立存,男,1966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邵原峰,男,1976年3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存诉被告邵原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立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立存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审 判 员 李 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晁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