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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刘会荣与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会荣,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会荣。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先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会荣与被执行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将执行款全部执行回来,执行款已经由申请人取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丛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