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审 判 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