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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燕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燕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被上诉人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于二零一五年七月十六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人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席晓颖审 判 员  王丽丽代理审判员  刘平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