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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民一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2015)余民一初字第77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余民一初字第773号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地址余江县锦江镇。负责人陈福昌,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华,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副行长。被告洪**,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诉被告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行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毛欣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