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恢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洛阳乾纳冶金有限公司、洛阳凝瑞镁业有限公司、吴伟章、赵学魁、赵学坡借款担保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洛阳乾纳冶金有限公司,洛阳凝瑞镁业有限公司,吴伟章,赵学魁,赵学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蕴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乾纳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伟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洛阳凝瑞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君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伟章,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学魁,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学坡,男,汉族。关于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洛阳乾纳冶金有限公司、洛阳凝瑞镁业有限公司、吴伟章、赵学魁、赵学坡借款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依据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一初字第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终结。现因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故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按照省高院对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恢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执字第00036号案件的执行。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执字第00036号执行一案指定由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洋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