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2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郭国春与被告吴苍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国春,吴苍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2955号原告郭国春,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吴苍格,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国春与被告吴苍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国春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国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国春负担。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