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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赖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611号原告:赖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林贝金,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赖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以六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某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范卫民人民陪审员  黄为民人民陪审员  袁柳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有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