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谢红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红燕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32号罪犯谢红燕,女,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2011)甬北刑初字第00020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红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并处罚金1万元。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将罪犯谢红燕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谢红燕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谢红燕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红燕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0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