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林烨与被告谢秀娥、陈宁、陈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2059号原告李林烨,男。被告谢秀娥,女。被告陈宁,男。被告陈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烨与被告谢秀娥、陈宁、陈涛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林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林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林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林烨承担。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苏海生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耀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