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罗承汉与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承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中行立终字第0000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罗承汉。上诉人罗承汉因诉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公安县人民法院(2015)鄂公安行立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承汉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主要上诉理由称,因本人的检举材料和诉求原件早已提交工商局,无法拥有原件,一审法院只需要求工商局提供出来就可,本人向其上级工商机关的投诉就已明确要求工商局依法处理,并且这些都是工商局应该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请求1、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2、由被告承担一、二审的费用。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承汉因检举移动、联通、三星捆绑程序抢劫消费者流量,及中国移动做假帐的问题,而起诉公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不作为。经审查,上诉人罗承汉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罗承汉不是被诉行政不作为的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上诉人罗承汉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卫东审判员 齐彬彬审判员 李超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