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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先武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先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36号罪犯陈先武,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十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03)宁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2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3年7月5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96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6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4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先武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11月至今因患病在监狱医院接受治疗。2012年、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月至2015年2月共获达标分20.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0.2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先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