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顾克发与王娟、顾临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发,王娟,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顾克发,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志祥,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立林、周荣贵,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区2-1东区。法定代表人顾临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发与被告王娟、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克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克发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后收取3350元,由原告顾克发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审 判 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