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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民初字第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顾克发与王娟、顾临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克发,王娟,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民初字第0024号原告顾克发,盐城市天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志祥,江苏江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娟,干部。委托代理人王立林、周荣贵,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工业园区2-1东区。法定代表人顾临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克发与被告王娟、顾临海、江苏圣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克发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克发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克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后收取3350元,由原告顾克发负担。审 判 长  潘高良审 判 员  侯建伟代理审判员  吴 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