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执字第3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宏伟与被执行人高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宏伟,高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民执字第342-2号申请执行人杜宏伟,山丹县居民。法定代理人席卉彬,系申请执行人杜宏伟之母。被执行人高佺,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山民执字第342-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高佺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高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佺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生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