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中林、王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中林,王运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3154号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遵义县南白镇万寿街。法定代表人徐公斌,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伟,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嵇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永松,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尚嵇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陈中林,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告王运琴,女,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中林、王运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冉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