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法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法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5年2月23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9日经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决定取保候审。蓝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蓝检刑刑诉(2015)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未遂),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军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廖慧晶、人民陪审员梁邦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云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上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搜索制造冰毒的制作流程,后在网上购买了旋转蒸馏仪、烧杯、试管、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等工具,并购买、采集麻黄草等原料后,开始在家中制造冰毒,因制造毒品的设备损坏,未能制造出粗制毒品。2015年3月23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并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当场缴获制造毒品的设备一批、毒品疑似物22公斤。经检验: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为证明指控的上述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购进制造毒品的设备和原材料,并开始着手制造毒品,但尚未制造出粗制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未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只是对化学感兴趣,他到网上买的设备及麻黄草是想用来做茶碱,他没有到网上搜索配方。但对起诉指控其犯制造毒品罪(未遂)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4年上半年开始吸食毒品“冰毒”,为了自己能制造毒品“冰毒”用来吸食,被告人李某某在网上搜索制造“冰毒”的制作流程,并在某购物网站网购了旋转蒸馏仪、烧杯、试管、循环水式多用真空泵等工具,先后到药店购买和野外采集麻黄草等原料后,开始在家中制造“冰毒”,因制造毒品的设备损坏,未能制造出粗制毒品。2015年3月23日,经群众举报,蓝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并在被告人李某某的房中当场查获制造毒品的设备一批、毒品疑似物(植物浸水混合物)22公斤。经检验: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基本情况,实施犯罪行为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于2015年3月23日9时许,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抓获,并查获工具一套及部分毒品半成品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实他以前是吸食海洛因的,后来强制戒毒后就在县防疫站领取美沙酮喝替代,2014年他与他老婆离婚后,他就经常到外面玩,开始接触冰毒,前年他在他们村李某一家看见有一套这样的设备做冰毒的,后来好像被公安机关查处了,去年他在某某公司退了点股份钱,他就想看能不能制作点冰来玩下。他就在网上搜索要怎样制作冰毒(甲基安非他明),网上说明制作冰毒的原料是麻黄草,然后用麻黄草提炼麻黄素,他就按网上的要求到淘宝网上去购买仪器和设备,一起花了有8000多元。去年九月份他就把仪器配好,他买了一台旋转蒸馏仪还送了一个烧杯、一个接收瓶和冷凝管,还按网站上的要求买了氢氧化钠,他又在网站上下载了麻黄草的图片去找一些草药医生问这边是否有这种草,草药医生告诉他附近有很多这样的草。他就按照图片上的样子到他上班的地方某某电站附近找这些草。后他一次性挖了几斤运回家,用一个铁桶装好用自来水浸泡了两天,之后用一个烧杯装了一些泡了麻黄草的水,加入少许氢氧化钠,他看见烧杯中没有反应,就用买好的设备去蒸馏,蒸馏好以后的液体他就倒在桌面上,等干了以后用小刀去刮剩下的白色粉末,把这些白色粉末放在锡箔纸上烫烧,白色粉末受热后熔化但没有出烟,他可以肯定他这次冰毒的制作失败了。之后他又到蓝山县百货公司对面的一个药房买了两次麻黄草,每次买了一斤左右,每斤是35元,是在一个50岁左右的妇女手上购买的,购买的时候那个妇女还问他买麻黄草干什么,他讲是用来提炼麻黄素的,那个妇女还笑他是要制毒,他讲试一下可不可以做出来。他觉得自己能做出来吸食冰毒就不用钱了,就动手自己制作冰毒,但一直没有做出来。使用旋转蒸馏仪一个多月的时间后,这台旋转蒸馏仪就坏掉了,他把损坏的蒸锅等部件邮寄去修理,但是没有修好一直没有给他寄回来的事实。证人李某二的证言,证实他儿子李某某每天都在家中自己的房间内制毒(他也不知道是否做成功),有时会在家中用锡箔纸装一些白色物品烧烟吸食。他看见李某某的房间里有一些机器,这些机器被公安民警抬走了的事实。证人全某某的证言,结合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她在蓝山县国药一店中药铺做销售员时,被告人李某某在她手上购买过两次麻黄草的事实。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某某电站上班时拿了一种干的草问他是不是麻黄草,他看后讲这种草在田间很多,喊插田草,但李某某到田边看后讲不像的事实。辨认笔录,结合全某某的证言,证实经辨认人全某某的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就是2014年到她上班的药店买了两次麻黄草的人的事实。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住处依法扣押了其制造毒品的仪器及毒品疑似物的事实。现场称重记录、照片,证实经当被告人李某某的面对用铁桶和玻璃罐装好的植物浸水混合物(毒品疑似物)现场称重,净重为22千克的事实。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对在被告人李某某家中查获的深褐色毒品疑似物送检,检出甲基苯丙胺和麻黄素成分的事实。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查获的制毒工具及毒品疑似物的事实。照片,证实在被告人李某某的笔记本电脑内有关于提炼、萃取麻黄草的步骤及配方,以及购买提炼麻黄素的器械清单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经审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制造毒品而购买制毒设备和原材料,并已着手实施制毒,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蓝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未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于本案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亦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同时,根据本案的性质、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制造毒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军辉代理审判员 廖慧晶人民陪审员 梁邦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