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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志伟与马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740号原告许某某,男,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被告马某,女,甘肃省民勤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国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