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康明与郑伟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康明,郑伟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377-1号申请执行人:陈康明,1986年4月1日。被执行人:郑伟球,1973年4月19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康明与被执行人郑伟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35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郑伟球下落不明且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又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林通审判员 陈岳枝审判员 詹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应毅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