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92号原告:武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