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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692号原告:武某,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王某,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马 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彦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