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黄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刑初字第477号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方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初至2015年3月8日,被告人黄某、周某在其开设的莲都区金苑新村7幢一楼棋牌室,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并按5%的比例向庄家抽头,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2015年3月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获赌博人员共11人。被告人黄某、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1、人口信息;2、被告人黄某、周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宋某、颜某、李某甲、金某、傅某、李某乙、陈某、黄金翠、章某、江某、兰某、邓某的证言;4、前科查询记录;5、扣押决定书;6、辨认笔录;7、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两被告人向公安机关退缴了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某、周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直接上交国库。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威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小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