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596号原告李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留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