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周顺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51号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达通。委托代理人包为,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顺文,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937,住珠海市斗门区。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顺文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坤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书》,约定:原告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鹤洲北垦区西外滩土地共72.6亩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共14年);前4年租金为每年每亩550元,第二个4年在上一次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每亩递增15%,如此类推;被告在每年1月1日前缴清当年人租金。合同签订后至2014年,被告均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从2015年1月1日前,原告没有收到被告缴纳2015年的租金,为此原告曾多次催告被告缴纳租金并给予被告合理的宽限期限,但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不缴纳拖欠的租金。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书》已经解除;2、被告立即腾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鹤洲北垦区西外滩共72.6亩的土地给原告;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的租金15306.33元,之后的租金计至被告实际腾退土地之日止;四、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至同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滞纳金27551.4元,之后的滞纳金计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五、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顺文于2009年1月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继续履行;二、被告周顺文于2015年7月16日前向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度的土地租金45919元(被告周顺文已经履行);三、被告周顺文于2015年7月16日前向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次迟延交付租金的滞纳金10000元(被告周顺文已经履行);四、本协议签订后,被告周顺文承诺不得再在《租赁合同书》履行期间内延期支付租金,否则,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将立即解除《租赁合同书》,收回土地,没收押金。除此之外,还将向被告周顺文追究因延期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金、滞纳金、违约金,以及因被告周顺文迟延支付租金导致的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等);五、本案受理费436元,由原告珠海市广达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付)。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已于2015年7月16日在上述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本院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已于2015年7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坤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泳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