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赵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刑初字第808号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12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2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婺检公诉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9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来到金华市江南开发区三江街道三贤街7号201室,采用撞门的方式强行将房门打开,随后在房间内翻找,将被害人陈某房间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和一只手镯(价值无法鉴定)盗走,后逃离现场。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赵某在金华市区三江街道无限空间网吧被民警抓获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手镯及现金人民币800元已被追回并返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接警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前科材料,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扣押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光盘,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其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且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某继续退赔被害人财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