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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陶正龙与徐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正龙,徐朝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030号原告:陶正龙。被告:徐朝兵。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陶正龙诉被告徐朝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迁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徐朝兵下落不明,需要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冬生代理审判员  付 迁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