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伟俊与卢冬生、蔡沛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俊,卢冬生,蔡沛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赖振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86号原告:李伟俊,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87X。委托代理人:张明,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冬生,男,澳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1(9)。被告:蔡沛姗,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146。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代表人:陈业雄。被告:赖振隆,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6858。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伟俊诉被告卢冬生、蔡沛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赖振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伟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沛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伟俊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蔡沛姗的起诉,系原告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俊撤回对被告蔡沛姗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蔡志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