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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460号原告李彩云。委托代理人卢金富,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