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李彩云与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彩云,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460号原告李彩云。委托代理人卢金富,天津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彩云与被告天津市和平区乾园恒悦轩酒楼一案中,原、被告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3000元,原、被告双方对本案别无其他争议。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喻润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汐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