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军政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景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景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守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作为景泰县天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工建设景泰金星家园小区前,未经发改委立项批复,没有办理土地变更、规划许可证、施工安全备案、施工安全等手续,拒不执行国土、住建行政执法局等单位的监管指令,自己组织施工人员擅自开工建设,由于安全管理和防范不到位,2014年11月7日下午,在金星家园2号楼南面进行外墙粉刷作业时,王某某和杨某某的吊篮右边钢丝绳从卡子中抽出,吊篮倾覆,二人所挂安全绳断裂,致使二人坠落到地面,杨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向死者亲属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015年5月1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景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设工程现场检查情况登记表、建设工程监察情况登记表、景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告知书、景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景泰县一条山镇人民政府条政发(2014)84号文件、一条山镇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现场检查登记表及整改通知书、景泰县建筑管理站景建管发(2014)003号文件、建设工程安全检查通知书、2014年在建工程项目台账、质监执法检查登记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表、建设工程发包情况执法检查登记表、景泰县建筑市场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违法建设行为告知的函》、景泰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星家园2号楼“11.7”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景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景安监发(2014)245号文件、死亡医学���明、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刘某乙、王某、姜某某等人的证言,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向被害人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综合上述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意见适当,予以采纳。经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适宜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克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