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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廖汉前与黄正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汉前,黄正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廖汉前,学生。法定代理人廖俊,农民。被执行人黄正龙,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赔偿给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费3547.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至今,因被执行人黄正龙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正龙(身份证号码:××)在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信联社燕洞信用社有存款1505.88元(账号:73×××66;开户行: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信联社燕洞信用社;账户:黄正龙)尚未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黄正龙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农信联社燕洞信用社开具的账号73×××66予以冻结;二、在冻结期间,该账户款项未超过3622.96元的只能进账不能出账;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不得变更被执行人的该户名、账户,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冻结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赵国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覃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