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12号+沈少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二初字第312号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办事处工贸新区广场。法定代表人罗莉,职务理事长。被告沈本院在审理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沈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礼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