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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初字第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杜大辉诉李旭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238号原告杜某,女,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李某,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诉讼费用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宋志军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王 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