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陈连华与陶兴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连华,陶兴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陈连华被执行人:陶兴旺申请执行人陈连华与被申请执行人陶兴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兴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连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4)成郫民初字第26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生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文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