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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民三初字第00341号原告:屈某某,男。法定代理人:肖某某,女。被告: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某某与被告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爱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