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西塞民初字第00574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杨从训,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徐红莲,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程建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从训、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红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年××月生育女儿黄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原、被告之间在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甚至时常发生家庭暴力。为此,原告难以与被告共同生活,但顾及女儿黄某乙未成年而一直未与被告离婚。2012年9月,原告在女儿黄某乙上大学后就很少与被告碰面。自2012年12月至今,原、被告一直未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为离婚事宜多次发生争执,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黄某甲起诉离婚理由并非事实,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挽回的余地,恳请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黄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相互体谅与沟通不够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已有二十多年,婚姻基础较好。近年来双方因相互体谅与沟通不够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只要原、被告彼此相互理解,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谅互让,夫妻之间的矛盾还是能够得到有效化解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此,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据此,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黄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湖北农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一审裁判文书后,即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审判员程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道 来源: